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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假离婚变真离婚,法院对婚前房产约定如何判定?

2023-07-29 11:01:24 来源:法务网

“假离婚”将男方婚前房产约定给女方,但后来成了真离婚,女方要求男方房产过户,法院会支持吗?今天李律师用一个案例来说明。

夫妻双方为了儿子上学,协商办理“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婚前一套房产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男方无条件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男方支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生活。

离婚后,男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零售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婚姻状况一栏显示“离婚”;与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向银行提交了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

男方婚前房产登记人权利人为男方。双方离婚后,男方一直未将案涉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后女方起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1、女方与男方离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

2、基于双方办理的离婚登记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1、女方男方离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

离婚是具有要式性的特殊行为,夫妻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是解除夫妻关系身份行为的生效要件,双方婚姻关系自离婚登记办理完毕时就结束了。女方男方离婚登记行为产生解除二人夫妻关系的法律效力。

2、基于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怎么认定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女方在庭审中承认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是为了“小孩在天津上学”之便利,并非因感情破裂,且双方在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于天津。

女方的上述承认构成自认,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欠缺结束双方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前述分析,女方与男方离婚登记合法有效,但婚姻关系的终止与财产关系的处分是两个完整且独立的法律行为,两者效力应分别评价。

离婚涉及的夫妻身份关系自双方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解除,而《离婚协议书》因缺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应认定为无效,女方与男方并未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约定达成真实的合意,故《离婚协议书》中夫妻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无效。因此,女方与男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重新分割,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者另案起诉。

本案中,女方依据《离婚协议书》要求男方履行《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的义务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女方自认为了孩子上学而假离婚,所以法院基于离婚协议缺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协议无效。不是每个“假离婚”都会有这种结果,细节不同结果不同。有关“假离婚”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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